注:本基金每 39个月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9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9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如果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对应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为10(含)至20(含)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 的固定收益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次级债及其他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将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 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的期间,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期限配置策略;(3)类属资产配置;(4)债券投资策略;(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如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基金份额增设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金额为当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其中,当年度指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所在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可能因具体更新时点不同存在差异。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 39个月开放一次。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发生减值的,将该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因此,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管理风险;4、信用风险;5、操作和技术风险;6、合规性风险;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12日证监许可【2019】22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以下资料详见景顺长城基金官方网站[客服电线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